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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补充通知
福建三明
招标公告
垃圾焚烧发电
发布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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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一)

 

各位投标人:

宁化县城市管理局和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宁化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招标编号:E************001),现就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投资合作协议答疑

15,2.4条“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从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其中建设期1.5年、试运行期0.5年、运营期28年。建设期根据设计文件初排工期及政府方要求时间确定。运营期自本项目开始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

本条第一句话已明确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为特许经营期为30年起算点,第二句话又说建设期也是特许经营期为30年起算点,两句话中两个起算点存在明显的矛盾,建议修改为“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从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之后开工日起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其中建设期从监理下发的开工令载明的日期起算至机组整套起动。”否则项目无前期手续办理时间,无施工许可证开工违反国家《建筑法》。

答复:特许经营期包含建设期,不存在起算点的矛盾。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特许经营协议答疑

1、第7页第3.4.1条“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从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其中建设期1.5年、试运行期0.5年、运营期28年。建设期根据设计文件初排工期及政府方要求时间确定。运营期自本项目开始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

问题及修改建议同上一条。

答复:投资合作协议答疑第一条回复

2、第21.1.15建设期,建议修改为:是指从监理下发的开工令载明的日期起算至机组整套起动。

1.1.17试运行:建议修改为:是指从机组整套起动开始,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考核,转入商业运营。

1.1.18开工日:建议修改为:是指从监理下发的开工令载明的日期起算。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3、特许经营协议第6页,第3条中“协同处置服务范围内的市政污泥(含水率60%)”建议修改为“协同处置服务范围内的市政污泥(含水率≤60%)”。第9页“建设内容和规模”中“协同处置服务范围内的市政污泥(含水率60%)”也同样修改为(含水率≤60%)。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4、第8页中,对泰宁县和建宁县需明确其供应垃圾的保底量。

答复:招标文件附件《特许经营协议》中3.6条“特许经营服务范围”已明确相关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5、第11页,5.1.2(4)中,仅明确了宁化县服务费的资金来源,未明确清流县、建宁县、泰宁县的资金来源,需补充。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5.1.2条为“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义务”条款根据经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本项目实施方案,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义务仅为确保本级政府仅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资金的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6、第17,第⑩条中,仅明确了电力系统的接入方式,未明确与国网电力公司的界限及出资、建设的职责分工,请补充。

答复:电力接入系统线路红线外1m处为分界点,红线外线路及接入系统涉网部分由电力公司负责,其余为本项目范围。

7、第19页中未明确工艺设备购置费预结算价、其他费用结算价是否由宁化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答复:本项目设备购置费最终以政府方或政府方授权的第三方审核确认金额为准;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第23页甲方提出创优的,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奖励按福建省安装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

甲方如果要求创优,特许经营协议及可研投资估算中应为明确,并约定补偿方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9、第29页“8.7.3 试运行的一般规定(1)垃圾贮坑和垃圾卸料平台周边300米为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必须在试运行前予以搬迁”。

补充征地拆迁是甲方责任,或该条款删除。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0、第42页排污权及排污许可证的费用未明确在本投资范围内,请明确并补充。

答复: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考虑,按招标文件执行。

11、第17页供排水系统,工业水取自翠江,未明确管线建设的征地拆迁由谁负责,建议明确由政府方负责。该协议雨污水为零排放,和可研排放市政管网矛盾,建议修改为和可研一致排放市政管网。

答复:①根据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7.2“土地使用的权利”中相关约定,征地拆迁工作由政府方负责。②供排水系统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招标文件答疑

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是否允许牵头人以外的单位盖章后扫描件上传,加盖牵头人的电子印章。本项目资格条件中允许的联合体家数不多于3家,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格式,是否可根据需要增加联合体成员方丙方。

允许牵头人以外的单位盖章后扫描件上传,加盖牵头人的电子印章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可根据实际联合体家数情况增加联合体成员方丙方,但联合体协议书内容格式不变。

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需要补充通知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增加投标文件盖章要求如下:投标格式中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系指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地方,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2、招标文件第58页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国内拥有1个采用炉排炉工艺且已通过环保验收的单炉规模在400/日及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方)在国内拥有1个采用炉排炉工艺且已通过环保验收的单炉规模在400/日及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3、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部分”格式修改,具体详见本答疑附件1

 

本答疑纪要(一)若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一)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可至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AC215室)领取本答疑纪要(一)的文本文件。

 

招标人:宁化县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2627

 

 

 

 

 

 

 

 

 

 

 

 

 

 

 

 

附件1

附件12-1、对《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意见

 

致:

为参与贵单位组织的编号(招标编号)的宁化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项目名称),我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中《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各项条款,我方确认,我方对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提交的对《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所提出的全部变更建议已经在风险管理方案中所附的《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偏差表中明确列出。我方承诺,如果中标,除这些偏差表所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完全接受《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内容,并据此将无条件与贵签署该《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

 

 

 

 

 

 

 


附件12-2、《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偏离表

招标编号:

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建议修改后条款内容

偏离说明

《投资合作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

 

 

 

 

 

 

 

 

 

 

 

 

 

 

 

 

 

 

 

 

 

 

 

 

 

 

 

注:1、增加或删除条款,请在本表中标明删除条款位置或添加位置。若无偏离则无需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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